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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601021):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华体会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31 06:26:14

  第一条 为维护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函[2010]1282号”文《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决定书》批准,由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函[2014]369号”文《关于同意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暨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复》批准,并于 2014年 12月 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万股,于 2015年 1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能起诉股东,股东能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即《公司法》中的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起诉公司,企业能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副经理,下同)、总飞行师、总工程师、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化的低成本航空公司,为旅客提供安全、低价、准点、便捷、温馨的飞行体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公共航空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旅客票务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截至 2010年 5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579,702,639.00元,按 1.9323:1的比例折为公司的股本,折股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000万股。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与其在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中的持股票比例相对应的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使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能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能够最终靠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股份的出质),及时掌握公司的股份结构。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别的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别的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企业来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不包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如果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不是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做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问题造成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连续 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名人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接受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开披露的有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事和独立董事的不同类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做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还有是不是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另外的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马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

  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会将在 2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3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可以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非独立董事 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1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升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其他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另外的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并据此形成董事会的书面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另外的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一专门委员会分别由 3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裁每届任期 3 年,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工作,向总裁汇报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在审议该等解聘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不包括召开当日)前至少 30天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有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来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等原因而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别的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能够最终靠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