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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来源:华体会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9-14 07:52:57

  《纺织品出口处理办法》(暂行)现已商务部审议经过,并商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赞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暂时处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施行。《纺织品出口暂时处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一条为标准纺织品出口运营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担任全国纺织品出口处理作业,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拟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暂时处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处理产品目录》)。

  《处理产品目录》应以公告方法发布,内容有触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触及的国家或许区域、施行时刻规模和答应总量等。

  第三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当地商务主管部分)担任本区域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处理作业。

  质检总局依据商务部的主张,暂时授权上述部分担任《处理产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终究意图国(区域),加工交易出口指实践报关出口国(区域)。有关转口交易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交易、易货交易、来料加工安装交易、补偿交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交易方法的纺织品出口答应处理。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且归于《处理产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答应证,待上述货品实践离境申报时,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对出口到施行纺织品暂时出口处理的国家(区域)的,海关凭答应证处理验放手续。

  《处理产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经出口监管库房(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关在入仓环节验核答应证,并在答应证规则的有用期内(离境)出口至《处理产品目录》指定的国家(区域),不得留在境内。

  第六条《处理产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施行暂时出口处理制度。商务部授权答应证事务局统一处理、辅导各地商务主管部分的《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证》(以下简称答应证)发证作业。发证组织名单、答应证款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发布。

  第七条对外交易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在出口《处理产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前,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分处理暂时出口答应批阅手续,并申领答应证,凭答应证向海关处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九条《处理产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暂时出口答应数量,经过成绩分配、协议投标等方法装备到各运营者。详细类别和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发布。

  成绩分配依照本办法的规则施行。协议投标的详细规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公告。

  如遇商场改变剧烈、出口答应数量运用率过低或出口次序紊乱等特别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纳本条第一款规则之外的暂时性办法,以回到正常状况的出口次序。

  第十条运营者应依照国家有关劳作、安全和环保等法令和法规的规则从事运营活动。

  对经有关部分确认,未能依法施行劳作、安全和环保等责任的运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取得的暂时出口答应数量资历,并回收已取得的悉数答应数量。

  第十一条成绩分配部分以相关产品出口实绩为依据,依照如下核算公式确认运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暂时出口答应可请求数量(以下简称可请求数量)。

  (三)Q1为运营者对设限国家(区域)出口实绩, Q2为运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区域)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四)M1为全国运营者对设限国家(区域)出口实绩,M2为全国运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区域)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五)各类别产品的最低可请求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发布。凡依据上述公式核算的可请求数量低于最低可请求数量的,运营者可请求数量为零;

  (三)一般交易、加工交易的出口实绩均按我国海关出口核算金额的100%核算;

  (四)西部区域企业的出口实绩按我国海关出口核算金额的150%核算,中部区域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出口实绩按我国海关出口核算金额的130%核算;

  (五)具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许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依照实践的运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数量进行核算,暂时出口答应数量计入各运营者名下。

  第十三条商务部依据上述分配原则确认各运营者可请求的产品类别和数量,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方法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分,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运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规模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分提出答应数量请求。

  第十五条自可请求数量下达之日起的15天内,当地商务主管部分汇总本区域运营者的请求上报商务部并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分的请求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认并下达全国各运营者暂时出口答应的分配数量。

  第十六条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数量答应转让。转受让运营者可登陆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数量转受让渠道()直接操作,区域内转让也可由当地商务主管部分做技能处理。受让运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挂号注册、在对外交易主管部分存案挂号并依法施行劳作、安全和环保等责任。

  第十七条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证施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用,有用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逾期未出口的,能够到原发证组织处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越3个月。延期或更改答应证内容的,均应从头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取得暂时出口答应数量的运营者在暂时出口答应数量有用期内未能悉数运用的,应于答应年度的9月30日前将剩下数量经过各地商务主管部分向商务部上交。

  第十九条运营者上交的、未请求和抛弃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剩下数量。剩下总量由商务部依照第十一条的有关法令法规持续分配,并在不迟于答应年度完毕前75天下达分配成果。

  第二十条取得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数量的运营者,在有用期内未运用量超越成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如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用期内未运用量超越成绩分配量30%并未如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第二十一条取得暂时出口答应数量的运营者申领答应证时,应当照实填写《答应证请求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网上请求的,应当照实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并传送至相应的发证组织。

  以书面方法或许经过网上请求的,运营者应当一起将相关出口合同复印件寄送至发证组织。

  第二十二条各发证组织应在收到内容正确且方法齐备的答应数量有用请求后,依照商务部授权的当地商务主管部分下达的暂时出口答应数量同意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作业日内签发答应证。

  第二十三条施行暂时出口答应处理的产品,运营者在处理暂时出口答应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暂时发证组织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组织凭答应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运营者凭加盖纺织品答应证专用章的答应证处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区域)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答应证及主管发证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第二十五条海关在处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答应证专用章的答应证。对属法定查验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查验检疫组织出具的《出境货品通关单》处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答应证施行电子联网核对。有关电子核对机制及相关验核处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纺织品暂时出口答应证不得假造和变造。凡假造、变造出口答应同意文件或出口答应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处理条例》及《货品出口答应证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则处分。

  第二十七条出口样品的,关于每批产品数量不超越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他产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答应证;但归于进口国(区域)海关要求凭答应证放行的,运营者应在本企业可请求数量规模内向发证组织申领答应证。

  第二十八条赴国(境)外参展或许举行博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品出口答应证处理办法》相关规则处理;归于进口国(区域)海关要求凭答应证放行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运营者躲避本办法的规则,将原产于我国的产品经第三国(区域)转口至《处理产品目录》规则的国家(区域)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分,自相关行政处分决议收效之日起1年内制止该运营者从事一切与本办法相关的出口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除还有规则外,对答应证的签发、法律部分的查询、发证组织的核对,以及对违背本办法有关法令法规的发证组织和假造、变造答应证的运营者的处分,依照《货品出口答应证处理办法》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过外发加工方法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我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